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支持 > 优惠政策 > 国家 > 正文
发布时间:2013-07-29|文章来源: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上一条: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