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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3|文章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8年12月23日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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