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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26|文章来源: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