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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3|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智慧海淀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落实智慧海淀顶层设计,强化项目建设和应用的管理,实现项目建设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北京市信息化项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8〕1510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智慧海淀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海淀建设项目主要是指:视频和感知终端、网络、机房、智能终端、云计算和云存储等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规划、基础数据库、应用系统、应用支撑平台、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系统升级和改造、租赁等信息化项目。不包括办公类或因扩容等原因购买硬件设备的项目。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建设库,采取适时入库,即时评审,滚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智慧海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智慧海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办,以下简称智慧海淀办公室),是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智慧海淀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审批和工程推进工作;组织修改和更新《智慧海淀顶层设计》、《海淀区信息化规划》和《智慧海淀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核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单位。负责审核资金支出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对符合海淀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要求的项目,组织资金评审;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七条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区属各单位)是本单位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依据《智慧海淀顶层设计》、《海淀区信息化规划》、《智慧海淀建设工作方案》和实际工作的需求,编制本单位领域内的信息化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时间跨度应不少于三年)和年度信息化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智慧海淀建设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招标技术需求等编制工作;实施项目申报、资金申请、项目执行、项目验收、项目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智慧海淀专家工作组是智慧海淀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智慧海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重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管理

第九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申报审核环节: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等。

第十条 当年4月底前,区属各单位将项目建议书(附件1,含对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本单位信息化顶层设计),通过智慧海淀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报送智慧海淀办公室。

第十一条 当年6月底前,智慧海淀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区属各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含年度实施计划)的可行性、技术合理性及概算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智慧海淀办公室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当年8月底前,由智慧海淀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一定优先级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部分项目组成《XXXX年度智慧海淀项目建设库(草案)》。

《XXXX年度智慧海淀项目建设库(草案)》中除严格按照专项资金规模列入的计划项目外,应有适当数量的备选项目,并按计划项目、备选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智慧海淀办公室将《XXXX年度智慧海淀项目建设库(草案)》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XXXX年度智慧海淀项目建设库(草案)》通过领导小组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区智慧海淀办公室向建设单位下达编制《XXXX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接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XXXX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送智慧海淀办公室进行技术评审,初步设计方案经过两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智慧海淀办公室将不再受理。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智慧海淀办公室出具“同意XXXX项目进行资金评审的批复意见”。

第十六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上资格证书(通信信息专业)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附件2);项目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内容较简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预算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聘请监理单位实施项目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工信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将智慧海淀办公室出具的“同意XXXX项目进行资金评审的批复意见”和《XXXX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一并报送区财政局进行资金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需要停止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停止建设的具体原因书面报送智慧海淀办公室,经智慧海淀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调整,原则上纳入财政调整预算,对于当年因项目取消、项目中止、项目调整、招标结余等原因确定节约的智慧海淀专项资金,智慧海淀办公室应根据本年度智慧海淀项目建设库的实际情况,在7月底前将《XXXX年度智慧海淀项目建设库》中部分备选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报区财政局备案,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区级资金追加安排的项目,智慧海淀办公室及财政局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资金评审,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当年的项目建设库。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成立项目建设小组,指定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并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要求,优先采购核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自行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初步设计方案等内容,组织项目咨询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深化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变更说明、系统测试方案、系统验收方案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采购结果及项目相关合同(如:设计合同、建设合同、监理合同等)报送智慧海淀办公室备案。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向智慧海淀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项目建设的管理。如有建设内容或预算调整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智慧海淀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智慧海淀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报告,智慧海淀办公室将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智慧海淀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应遵循《海淀区智慧海淀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附件3,以下简称《验收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系统试运行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规范》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智慧海淀办公室组织验收或由智慧海淀办公室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初步验收:在项目满足合同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使用测试、经费使用符合财务规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主管、系统使用者代表、财务人员、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信息化专家召开项目初验评审会,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意见”。通过初验后,对于初验中遗留的问题,承建单位要做好遗留问题记录并在试运行前完成系统调整。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进入系统试运行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试运行范围、设定试运行目标,制定各方协调机制和试运行计划,组织相关的业务人员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60天。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资质、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CNAS)认可的专业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对项目软件部分进行功能测试和安全测试,并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承建单位应当制定系统维护方案、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材。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系统试运行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和智慧海淀办公室组织验收。重要信息资源、基础设施、跨部门业务协同、公众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重大项目,由智慧海淀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内容单一、购买服务等较简单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因故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智慧海淀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方、项目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XXXX项目竣工验收专家委员会意见》。购买服务类项目可由购买服务单位直接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智慧海淀建设项目质保期至少两年,两年质保期满后的运行维护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智慧海淀办公室根据智慧海淀建设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承担后评价的机构应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及以上资格证书(通信信息专业)。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智慧海淀办公室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智慧海淀办公室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智慧海淀建设项目进行稽查,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项目进度和预算控制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适时纳入区电子监察平台监察范围。

第四十条 对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智慧海淀办公室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智慧海淀办公室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助稽查、审计、监督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文档,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智慧海淀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资金申报、资金批复、资金使用等按照《海淀区智慧海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纳入智慧教育管理范畴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海淀区智慧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实施,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智慧海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政发〔2012〕6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