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落实各项相关政策,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大学科技园评价体系,引导大学科技园发展
(一)大学科技园评价体系
建立大学科技园评价体系,对海淀区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价,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评价指标包括大学科技园整体情况、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大学科技园内企业情况、产学研合作情况四大类指标。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本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大学科技园评价通知。
2.受理大学科技园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采取优先支持原则,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支持大学科技园及入驻企业发展,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采取优先支持的原则。对A类大学科技园推荐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加10分,对B类大学科技园推荐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加5分。
(二)推荐原则
大学科技园要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保证推荐项目的质量,否则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设立“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政策
为推动“海淀区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发展,对获得示范基地称号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产学研合项目、创业投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
(二)申请条件
1.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市场推广、项目管理等方面能够支撑“产学研”合作顺利开展。
2.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过去3年内具有10个以上成功转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
3.今后每年制定“产学研”工作计划,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4.与母体高校或其他科研院所签订有5年以上“产学研”合作协议。
(三)示范基地的有效期
“海淀区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称号的有效期5年。
四、支持大学科技园平台建设,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完善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更好服务于企业,满足企业需求,对工作开展好的平台给予不超过其年度投入经费20%的资金支持。
大学科技园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的管理工作纳入海淀园有关专项支持资金管理范畴。
(二)平台定义
平台是指大学科技园为更好服务于企业发展而组建的各种企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
企业服务平台是指大学科技园为服务企业而组建的各种专业的工作体系,包括投融资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等平台。
公共技术与产业化平台是指大学科技园为服务企业而组建的各种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的工作体系,包括各种实验室、测试平台。
(三)申请条件
1.平台应面向海淀区内的企业开放。
2.平台应保证正常运转,满足企业使用或服务需要。
3.平台应有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保证工作质量。
4.平台的利用率不低于30%或每年工作时间不低于500小时。
五、鼓励大学科技园培育上市企业,助推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发挥大学科技园培育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对大学科技园每培育一家企业上市,奖励大学科技园50万元。
(二)认定标准
1.企业完成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上市方式为首次公开发行,不包括借壳上市。
2.企业上市时的工商注册地点和税务登记地点位于大学科技园内,且企业在园内实际经营年限不少于2年。
3.企业上市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以后。
(三)工作要求
提出奖励申请的大学科技园应为企业上市提供辅导、融资、改制等服务,以及企业上市后在海淀区长期稳定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聚集优质企业,做优做强大学科技园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大学科技园引入优质企业,形成聚集优势,大学科技园每引入一家优质企业,则每年将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区级财政贡献的5%奖励给大学科技园。
(二)申请条件
1.时间要求
入驻大学科技园的新设立企业或从海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首次迁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应在2007年1月1日之后。
2.产业要求
企业主营业务领域为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研发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原则上暂不列入。
3.财政贡献要求
引入企业区级年度财政贡献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4.注册地要求
大学科技园提出申请时,上述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三)工作要求
1.大学科技园新入驻企业涉及本条规定的,大学科技园应及时到海淀园管委会备案。
2.大学科技园应协助海淀区政府,为企业在海淀区长期稳定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七、加强大学科技园硬环境建设,保持良好创业环境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经营管理机构对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或升级改造,对其建设贷款利息给予一年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出的利息的50%。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是大学科技园内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
2.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
八、鼓励大学科技园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化进程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化进程,对其开展国际合作所发生的国际旅费、会议费及会员费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支出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特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潜力。
2.国际交流活动具有明确的活动目标,包括国际技术转移、国际市场拓展、国际融资等目标之一。
3.仅支持近一年内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对一年以前发生的国际合作项目不进行追溯。
(三)支持范围
1.参加在国际上有广泛影响的国际行业协会、科技商会、国际学术组织、国际标准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其中企业管理及研究人员参与重要国际学术交流、发表演讲并在重要国际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优先支持。
2.支持企业在标准制定、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认证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九、鼓励大学科技园自我发展,服务区域经济
(一)支持措施
为鼓励大学科技园在海淀区长期发展,融入区域经济,为海淀区经济发展做贡献,自2008年起,将大学科技园上一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奖励大学科技园。
(二)申请条件
1.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的注册地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海淀区。
2.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对区级财政贡献要保持正增长。
十、支持大学科技园联盟建设,促进整体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支持大学科技园联盟的建设,每年给予中关村大学科技园联盟10万元资助,用于支持联盟开展课题研究、交流考察、研讨会等各种活动。
(二)申请条件
1.该资金由中关村大学科技园联盟秘书长单位统一申请,用于联盟所有成员。
2.大学科技园联盟应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3.每年提交一份《大学科技园发展报告》,为大学科技园发展献计献策。
十一、支持大学科技园输出品牌,拓展发展空间
(一)支持政策
支持大学科技园输出品牌、管理和服务,在海淀区内独自设立或与有空间资源的单位合作建设大学科技园分园。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后,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政策支持。
(二)申请条件
1.大学科技园与合作方签订长期合作合同。
2.大学科技园派出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驻园管理。
3.分园内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管理团队为入园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
4.分园需单独参加海淀园管委会组织的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估。
十二、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大学科技园知名度
(一)在区内由政府采购的广告资源(包括网络媒体、公益路牌等)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大学科技园的宣传、推广。
(二)由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在每年的1月份将年度宣传推广计划及具体需求申请报相关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根据大学科技园需求以及年度总体投放计划、额度安排,与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协商确定每年的额度安排、宣传形式、内容等。
(三)每年第二季度起,根据协商确定的方案,在相关媒体上安排实施。
十三、协助办理行政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一)对大学科技园内入驻的重点企业,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区域重点企业做好服务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海政发〔200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对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比照24号文件内有关重点企业行政快捷办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快捷办理制度。由区重点企业事务中心作为联系和窗口单位,对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区级行政管理事项所需服务给予协调。
(二)在区重点企业事务中心设立热线电话,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调大学科技园及其重点企业的行政事项快捷办理。重点企业事务中心负责将涉及行政事项快捷办理的区相关委办局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告知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大学科技园及其入驻的重点企业涉及行政事项办理时,首先直接与相关委办局联系办理,遇到困难可反馈至重点企业事务中心,由重点企业事务中心联系相关委办局,给予协调服务。
(三)重点企业事务中心与大学科技园及其入驻的重点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联系,定期走访、主动了解服务需求。
十四、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每年7月,海淀园管委会发布《大学科技园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明确说明申报项目名称、受理时间、受理单位、申报材料等基本要求。
(二)符合45号文件规定的大学科技园及入驻企业可以申请项目。申请金额不能高于进行此项工作所必须的资金量,同时不超过有关规定的最大限额。
(三)企业应按照《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四)海淀园管委会收到大学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材料,在此基础上拟定项目支持方案。
(五)根据对大学科技园支持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项目批准程序;未批准的项目,由海淀园管委会告知申请人。
(六)经批准的项目,海淀园管委会将资金支付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局。
(七)区财政局收到海淀园管委会递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完整、齐全的,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提供的帐户上。
十五、其他
(一)本细则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