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环保法字[2000]665号
为贯彻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简化和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活动,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科技园区所属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入区的建设项目凡不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危险固体废弃物等环境污染的,可不进行环境保护审批。
三、对需要实行环境保护审批的建设项目,批复时限改为:
1、对实行备案登记的建设项目,批复时限由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15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2、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批复时限由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
3、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批复时限由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60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
4、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由原10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项目、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项目、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改项目和非工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等改为只审批市级有关部门以上机关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目由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