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和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园区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园区招商物业部负责本园区内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入园企业任何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拆除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拆改卫生间和厨房间。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在大厅大理石墙或墙上随意打孔;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空调室外机不安装在指定的空调基座上;
六、拆改水、电、暖、电信、网络等配套设施;
七、铺装1厘米以上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八、更换房屋大门锁具。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运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条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园区招商物业部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申请;
二、装饰装修方案;
三、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四、缴纳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
五、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
第十二条 装修人应当与招商物业部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正常办公时间(8:00-17:30)内禁止开展钻、凿、拆墙等产生强噪音施工;
二、严禁在装修房屋内使用明火或电气焊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三、装修人在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实行袋装,由货梯运送到楼下指定位置存放,垃圾清运原则上由招商物业部统一组织清运。垃圾清运费按照整车收取,即不足一车的按一车收取,以此类推,价格以市场行情为准。
四、楼道内堆放建筑垃圾或楼内遗撒垃圾。
五、不得发生施工造成的管道渗漏、堵塞、停水、停电等事故。
第十四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园区招商物业部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为二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招商物业部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限期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招商物业部应要求其立即停工,恢复原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视损毁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招商物业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一、违反本条第一项的,责令其停止噪音施工;
二、违反本条第二项的,责令其改正;
三、违反本条第三、四项的,予以口头警告,并立即按照要求完成,否则,处以5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第五项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由装饰装修企业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园区招商物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