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日期 : 2013-07-29 点击量: 来源:
财税[201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上一篇: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意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宝源商务公寓A2-6层
电话:010-62331201
传真:010-62331201
EMAIL:kdkjy2018@163.com
平台微信公众号
公司微信公众号
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 中国矿业大学留学人员创业园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92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