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内入驻企业员工的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办公环境,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内的所有楼宇。
第三条 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楼宇内控制吸烟工作坚持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与入驻企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管理、入驻企业负责、个人守法、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楼宇内入驻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支持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楼宇内禁止吸烟工作。
各入驻企业应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入驻企业日常管理,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企业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租赁房屋办公室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本单位的吸烟者以及来访客户,应劝其停止吸烟。
第六条 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劝阻进入本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的,将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入驻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发现入驻企业员工或来访客户存在吸烟行为的,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将在公告栏内公示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警告,警告2次者,有权对入驻企业和违反规定的人员分别予以50-200元和5-10元的处罚,造成损失的,入驻企业和违反规定的人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对于屡教不改和拒绝交纳罚款的企业和个人,将加倍处罚,且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将提高次年房租1.2倍。
第九条 任何入驻企业和个人都对违法吸烟者进行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对于禁烟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中关村能源与安全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