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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办公区税控发票管理制度制定

发布时间:2015-01-01|文章来源:

北京矿大能源安全科技有限入驻企业集中办公区

税控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集中办公区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 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入驻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控发票打印实行集中管理,入驻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企业财务人员到集中办公区财务部门办理,并由集中办公区统一登记,集中办公区每月统一报税务部门备案;领购发票由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如入驻企业向外开具的发票种类、额度有特殊要求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上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请,便于财务部门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购买相应的发票。

第三条 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入驻企业须将税控机交由甲方统一保管,财务部门设专人、专用房间对入驻企业财务及税控发票打印系统等实行集中统一保存和管理,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财务部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集中办公区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相关入驻企业,且向税务机关备案,集中办公区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在入驻企业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六条 入驻企业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第七条 入驻企业开具发票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发票审批范围一致。

第八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或打印,由入驻企业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开人印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

第九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入驻企业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地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集中办公区有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经办人员提交的经济业务信息开具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5年 1月 1 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