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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矿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7-01-04|文章来源: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传导设备、通信信号设备、电气化供电系统、仪器仪表、工具及器具、土地等。

第二要 固定资产内部会计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

2、确保固定资产的计价真实、准确;

3、确保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真实、准确;

4、确保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有关记录真实、完整。

第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包括:

1、购建、维修申请与购建、维修项目的评估审批相互分离;

2、购建、维修预算编制与审核、审批人员相互分离;

3、采购、验收、保管与款项支付人员相互分离;

4、固定资产的使用或保管人与记账人员相互分离;

5、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的编制人与审批人员相互分离。

第四条 企业应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经办人员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才能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未经授权批准的人员不得接触和处理固定资产业务。企业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第五条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请购单,提出请购申请,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购。收到供货企业发来的固定资产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根据购置申请和合同,点收固定资产数量,验收质量和安装调试情况,编写验收报告,并填制“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根据验收记录汇集整理技术档案,登记固定资产的保管台账;会计部门根据复核后的申请、合同、发票、银行结算凭证、验收交接记录等凭据,编制有关凭证,确定固定资产原价,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填制“固定资产登记簿”并填制“固定资产卡片”。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提高在用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如实反映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分析形成闲置的原因,制定盘活措施。企业负责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负全面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七条 会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变动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账账、账卡及账实核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根据管用结合、权责结合的原则,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即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使用地点,实行谁用谁管,按照设备定号、保管定人、管理定户的原则,落实个人,并纳入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划分为日常维修费用和大修理费用。会计部门在支付修理费用时,应仔细审核修理合同、验收交接手续、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必要时,应实地对修理情况进行查实。修理费用应该严格控制在企业的预算内。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企业应于年度终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和会计部门组成清查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

第十一条 清查要先从实物开始,以物对账,不重不漏, 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时,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通过待处理财产程序,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处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少、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企业要及时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拆除清理、变卖,对拆除后可用的旧料应交物资管理部门点收入库;对可使用或经修复尚能使用的单项固定资产,应另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编制固定资产清理记录,会计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和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后,注销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按税法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业务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企业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业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