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园区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园区管理部门及园区各入园企业及人员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提高防火安全意识,杜绝火灾的发生,确保园区大厦人员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园区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工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防火工作原则。实行园区管理办公室为防火安全主要管理责任人,各入园企业法人或代理人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园区大厦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是园区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园区物业管理部门代表园区作为园区防火安全的具体管理部门,行使园区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园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安全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规定;
二、制定园区安全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检查、督促各入园企业防火安全责任人认真执行防火规定;
三、配合上级消防部门和学校检查、监督、指导园区的消防工作,根据消防规定负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四、负责组织人员对发生火灾事故的报警、灭火、指挥人员疏散等工作。
五、负责公共区域火灾隐患的排查工作及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六、负责监督入园企业内部存在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负责园区内部及各入园企业安全员的消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入园企业作为园区大厦的使用者,是园区防火安全工作的次要负责人,主要负责单位内部的防火安全工作,服从园区管理办公室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学校和园区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二、与园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单位内部配备灭火器材。
三、配合园区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开展,负责单位内部火灾隐患的整改。
四、各单位指派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五、安全员接受园区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消防法规。
第五条 园区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按照相关消防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未经消防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准破坏、拆改楼内安装的消防管线、消防探头,挪动、盗窃楼内的灭火器材。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应及时通知园区管理办公室、招商物业部或当班保安。
第七条 大厦内公共门厅、楼道不准堆放物品,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条 楼内公共区域、电梯间严禁吸烟。
第九条 房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动用明火。电器安装应符合额定功率要求,禁止使用超负荷的大功率电器。
第十条 下班前应切掉电源,做到人走灯灭,关好窗户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 发现火警及时报告,采取积极的灭火行动,一旦火势扩大,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二条 凡对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奋勇扑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有功人员要及时给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有关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或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通报批评、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责任书的规定交纳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乃至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